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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专职科研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暂行)

文章作者:        创建时间:2014-12-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精神,建设一支总量充足、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科研队伍,学校决定在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通道中设置专职科研岗位

第二条 专职科研岗位指在学校核定的教师岗位之外设立的、采取合同制方式聘用、不承担教学任务、专门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大型设备(设施)管理等工作的岗位。聘用在专职科研岗位的人员称为专职科研人员。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职科研岗位聘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学校专职科研岗位主要依托重点学科、重点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基地等)、博士点(含博士建设点)以及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等基层学术组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第五条 岗位设置程序。由用人单位(指各学院、系、部、中心,下同)及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提出设岗申请;人力资源处会同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对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组审批岗位数量。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专职科研岗位由学校设置基础数,超出部分按照上述程序设置。

第六条 岗位设置标准。所承担的科研项目预算中人员经费充足,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在研纵向项目年进款每满50万元,或其他在研科研项目年进款每满100万元的,可设置1个专职科研岗位。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专职科研岗位基础数为2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专职科研岗位基础数为1个,超出部分按上述标准设置。

第七条 专职科研岗位分为项目研究岗位、项目技术岗位、项目技能岗位及项目秘书岗位4类(重点实验室专职科研岗位基础数主要设置为后3类岗位)。

1.项目研究岗位是指以科学研究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岗位,设置项目研究员、项目副研究员、项目助理研究员和项目研究实习员岗位。

2.项目技术岗位,是指以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实验、测试等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岗位,设置项目高级工程师、项目工程师、项目助理工程师岗位。

3.项目技能岗位,是指以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岗位,设置项目技师、项目高级工、项目中级工、项目初级工、项目普通工岗位。

4.项目秘书岗位是指以科研项目办公设备、文件资料管理、项目保密管理以及日常事务管理等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岗位。

第三章 岗位聘用

第八条 聘用条件。

1.应聘项目研究岗位的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应聘项目技术岗位的,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应聘项目技能岗位的,应具有相应工人技术等级;应聘项目秘书岗位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身体健康,符合所聘岗位要求,能够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3.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聘用程序。

1.专职科研岗位设置申请经批准后,委托哈尔滨工程大学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公司)发布招聘启事;

2.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小组接收报名材料并审核应聘人员报名资格;

3.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小组对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进行考试、考核,确定聘用人选;

4.人力资源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第十条 聘用方式。专职科研人员按非事业编合同制方式聘用,原则上学校均不代办档案保管手续。具有博士学位的或属于应届毕业生的专职科研人员,经个人申请,人力资源公司可协助办理就业派遣及档案托管手续,相关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聘用期限。原则上以科研项目计划完成期限为最长聘用期限。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期限以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的期限为依据确定。重点实验室专职科研岗位每个聘期最长为4年。

第四章 工资、保险及福利

第十二条 专职科研人员实行月薪制,工资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岗位职责要求、聘用人员的学历条件等,参考市场同类岗位待遇,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公司为专职科研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科研项目组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中,个人承担的部分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专职科研人员不享受学校住房政策,因工作需要可申请租住单身床位。

第十五条 专职科研人员在聘期内可以加入学校党团组织、工会,履行党团员及工会会员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专职科研人员可参加运动会等集体活动;可申请办理校园卡,凭卡可在学校餐厅、浴池、助学超市等享有与在编教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项目技术岗位工作的专职科研人员经项目负责人及学校同意可在学校图书馆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八条 专职科研人员聘期内不得申请接受在职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确属工作需要的,经项目负责人及用人单位同意,可申请报考在职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所有费用均由个人承担,个人也不享受因学历提升所涉及的各类待遇。未经同意报考并被录取的,提前解除合同。

第五章 人员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专职科研岗位职责的制定、人员岗位业务能力的培训、工作安排等工作;用人单位负责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校规校纪及保密工作培训、工会、组织关系日常管理等工作,并负责建立人员工作档案(包括培训记录、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专职科研人员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

1. 用人单位试用期结束前2周提出是否正式聘用的意见,并报送人力资源公司。

2. 专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办法参照学校事业编制人员考核办法执行。年度考核不合格、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专职科研人员工作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及学校批准可以参加校内其他岗位的竞聘。符合条件并应聘成功者,按新岗位兑现工资及待遇。转聘科研为主型岗位者,如果所在学院(系)没有空缺的同级岗位,可暂时使用学校机动岗位进行聘用。

第二十二条 专职科研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聘期内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校纪校规、劳动纪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汇报。学校将按情节轻重,依国家法律及治安条例、校纪校规予以处理,解除聘用关系,并追偿经济损失。

第六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聘用专职科研人员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均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的各类经费承担,经费的审批和使用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合理规划项目经费的预算和支出。

1. 申报国家或地方重大科研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结合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做好专职科研岗位的设置计划,经费需求纳入项目预算,立项后按核批预算据实列支。

2. 立项时未安排专职科研岗位设置计划及相应经费预算需求,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求增设专职科研岗位并需调整预算的,可按照相应科研项目的管理规定和程序申请调整预算。

3. 鼓励科研项目组从横向科研项目和创收经费等其他渠道筹集经费,用于支付专职科研人员的聘用经费。

4. 经学校批准,新引进的学科带头人组建科研团队需设置专职科研岗位时,首个聘期内聘用专职科研人员的经费可从学校为其提供的科研启动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每年1220日前向人力资源公司提交本单位专职科研人员下一年度工资情况汇总表。人力资源公司每月向财务处提供全校专职科研人员工资汇总表,财务处审核确认后予以发放。

第二十六条 聘用的专职科研人员为应届毕业生的,聘期前三年的工资、保险等支出按照《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各单位聘用高素质专职科研人员,对于聘用从事纵向项目研究且具有博士学位研究人员的,学校给予项目组首个聘期(不超过3年)每人每年2万元补贴。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各重点实验室专职科研岗位基础数内聘用人员的工资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依据所聘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专职科研人员不享受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待遇。

第三十条 专职科研人员聘期内取得的科研成果归哈尔滨工程大学所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力资源处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145号 主楼8层    EMAIL:rsc@hrbe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