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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

文章作者:        创建时间:2014-12-09

 

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评聘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做好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的工作,特制定《哈尔滨工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41013

 

 

哈尔滨工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5531行动计划,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流动有序的专业技术队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坚持“总量控制、结构优化”的原则。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总量和结构比例,充分考虑我校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核定各类别、各层级专业技术职务职数。

第三条 坚持“公开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以提升学校的学术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出发点,坚持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强化开放、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 坚持“多级把关、渠道畅通”的原则。坚持自主申报、民主评议,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在学术评审中的作用,不断完善教授学术评议、基层单位初评、学科评议、学校评审的多级把关评审模式和“正常申报”与“特别申报”相结合的晋升通道。

第五条 坚持“责任明晰、程序严格”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各级评审组织的作用,规范评审程序,完善评审制度,确保评审质量。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六条 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象为申报晋升或同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我校在职在编教师,且能够为学校工作一个聘期及以上者。

第七条 我校对具有博士点的学科有正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对具有硕士点的学科有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申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委托评审,对其他学科有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委托评审。委托评审人员须经学校评审通过后推荐至相关单位评审,通过后再行聘用。

第八条 我校不具有评审权限的专业技术系列,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内部评审通过后委托至校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再行聘用。

第三章 评聘名额

第九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总量和结构比例,充分考虑我校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结合学科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的实际,统筹教师、其他专业技术和管理队伍需求,具体分配每年度各基层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名额,预留一定数量的名额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求。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条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领导和组织工作,下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挂靠在人力资源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日常工作。学校设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基层单位初评通过人员的评审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行多级评审制,经学院全体教授学术评议会评议后,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初评会议提出推荐人选(机关、直属单位可参照学院组织评审机构),经学校学科评议组评审后,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确定拟聘人选。

(一)学院全体教授学术评议会

会议评委由学院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全体教师组成,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全体评委数的1/2。出席评委数不得少于7人,如人数不足,由学校另行安排。会议负责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进行学术评议,并投票排序。

(二)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初评会议

会议评委原则上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和院内专家代表组成,主任由院长(主任)担任。会议负责向学校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选,同时审定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拟聘用人选。会议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大于等于2/3方可通过,推荐人数不得超过申报名额。

(三)学科评议组会议

会议评委由学校组织相关学科学术带头人和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不少于9人,设组长1人。会议负责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相应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选,同时审定相应学科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会议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大于等于2/3方可通过,通过人数不能大于学科组推荐名额。

(四)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会议评委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代表组成,设主任1人。会议负责审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并对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进行确认。会议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大于等于2/3方可通过,通过人数不能大于学校核定的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额,通过人选报学校审批、聘用。

第十二条 特别申报通道

(一)申报人员

1. 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或学校其他重点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的我校在职教工;

2. 学校急需引进的高端或特殊人才。

(二)申报实行“推荐制”,学校组成“特别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通过人选报学校审批、聘用。

第十三条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会议评委名单实行审批制,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评审资格与评聘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德才兼备,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扎实的业务基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五条 评聘条件

(一)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正常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要求符合学校批复的各学院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实施细则中的评聘条件,不得低于《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实施意见》(校字〔201239号)及其配套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其他系列职务评聘条件依据《哈尔滨工程大学2005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校人字〔200566号)和黑龙江省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

第十六条 中、初级定职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可聘用中级职务。

(二)具有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可聘用中级职务。

(三)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2年,可聘用中级职务。

(四)具有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可聘用初级职务。

(五)具有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年,可聘用初级职务。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基本条件制度

各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以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为准。正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满足相应职务的评聘条件。评聘条件只是申报的入门条件,具体评聘还应本着择优的原则,同时考虑岗位需求和业绩贡献等因素。

第十八条 审查制度

基层单位应成立专业技术职务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及参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评审程序。各基层单位在业绩条件的审核上要严格把关,党政一把手要负全面责任。进入评审程序后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请人3年内的专业技术职务参评资格,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所占名额同时作废,评审通过者予以撤销,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校外专家同行评议制度

学校根据评审情况,确定参加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的人员范围。同行评议具体工作规程详见《哈尔滨工程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评聘校外同行专家评议工作规程》(校人字〔201363号)

第二十条 公示制度

全体教授学术评议会前,各基层单位应将所有审查通过人员的评审材料集中公示。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特别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均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开答辩制度

各级评审会议原则上实行申请人到会公开答辩制度。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者必须真实、准确的提供申报所需材料。申报者不得自行向评委发送材料,评委也不得接受非正式渠道的材料。如有违规行为,申报者取消参评资格,评委取消评委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级评审会评委及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严禁向无关人员透露评审情况。评委亲属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审时,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对违反纪律的评委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出,评委取消评委资格,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 基层单位党政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各单位要提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保证教职工的知情权;基层单位党组织负责对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程序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过程中的各类违纪问题,除上述要求外,学校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版权所有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力资源处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145号 主楼8层    EMAIL:rsc@hrbe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