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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荣誉体系实施办法

文章作者:        创建时间:2020-04-27

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荣誉体系实施办法

哈工程党发〔20205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加快“双一流”建设,进一步激发全校教职工的内在荣誉感,引导全校教职工积极服务学校改革发展,坚持“四个相统一”,争做“四有好老师”,做好“四个引路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荣誉体系设置实行分层分类分级的原则,构建面向全体教职工,以立德树人为导向的荣誉体系

第三条 教职工荣誉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的第一标准,确保评选具有典型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二章 教职工荣誉体系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荣誉体系共分四层,分别为: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和部门级。

第五条 省部级及以上荣誉指中共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以及中央部委加盖公章颁发的荣誉。

第六条 校级荣誉指由学校设置的荣誉,加盖学校党委或学校公章,教职工校级荣誉分为以下四类:

(一)综合类

立德树人成就奖:主要表彰在立德树人方面取得杰出成就,为学校发展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师德高尚,事迹感人,具有重要影响力,在广大师生和社会中享有崇高声望,在校工作一般30年及以上的教职工。原则上每5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1人左右。

(二)教师类

1.终身荣誉教授:主要表彰在立德树人方面取得卓越成就,做出重要贡献,师德高尚,具有影响力,在广大师生和校友中享有很高声望,在校工作一般30年及以上的教师。原则上每5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2人左右。

2.模范教师标兵:主要表彰在立德树人方面取得较大成就,做出显著贡献,师德高尚,具有一定影响力,在广大师生中享有较高声望,在校工作一般15年及以上的教师。原则上每2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10人左右。

3.模范教师:主要表彰在立德树人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做出较大贡献,师德高尚,在校工作一般5年及以上的教师。原则上每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50人左右。

(三)管理服务类

管理服务先进工作者:主要表彰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管理服务育人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校管理服务岗位工作5年及以上的教职工。原则上2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40人左右。

(四)党建思政类

1.党建类:主要表彰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得到党员和师生公认的集体及个人。包括: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原则上每2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先进集体10个,先进个人50人左右。

2.思政类:

1)思想政治工作先进个人标兵:主要表彰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得到师生公认的个人。原则上每2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5人左右。

2)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主要表彰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取得较大成绩,得到师生公认的集体及个人。原则上每2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先进集体5个,先进个人15人左右。

第七条 管理服务类与党建思政类交替开展。兼职从事党建、思政工作的教职工在党建思政类评选中应有一定比例。

第八条 部门级荣誉由各部门设置,加盖部门公章。

第三章 荣誉体系职责分工

第九条 教职工荣誉体系建设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各分管校领导牵头,各业务归口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系、部、中心)、机关部门、直属单位负责推进落实。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上荣誉推荐工作,根据荣誉性质由相应业务归口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科专业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校级教师类荣誉评选工作;党政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组织校级管理服务类荣誉评选工作;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组织校级党建思政类荣誉评选工作。

第十二条 各业务归口单位负责制定评选细则,报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正式发布。

第四章 荣誉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省部级及以上荣誉推荐程序

1.人选推荐。各业务归口单位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可通过各单位推荐的方式产生推荐人选,并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2.评审。各业务归口单位组织对合格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形成拟推荐人选建议名单。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学校审定。涉及国家级荣誉推荐的,由党委常委会对拟推荐人选进行审定,确定最终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上报。涉及省部级荣誉推荐的,可由分管校领导召开专题会对拟推荐人选进行审定,确定最终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上报。

第十四条 校级荣誉评选程序

1.人选推荐。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和相应工作通知,做好基层推选,并向各业务归口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2.评审。各业务归口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和开展各项荣誉评审,形成拟推荐人选建议名单。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学校审定。党委常委会对拟推荐人选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最终荣誉人选,并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部门级荣誉评选程序

部门级荣誉评选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每年在教师节等重要节日召开表彰大会,为获奖教师颁奖,进行隆重表彰。

第十七条 对于获得校级荣誉的个人,可优先作为省部级及以上荣誉推荐人选。

第十八条 各单位加强对获奖集体和个人的多渠道宣传,充分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校形成崇尚模范、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新设立校级荣誉的,由各业务归口单位提出建议方案,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条 部门设立的荣誉应符合本办法精神,并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121日起施行,校内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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