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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2020-04-17

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创建时间:2020-04-17

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哈工程党发〔20206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教职工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具有良好师德师风和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构建基于教职工职业生涯成长发展的支持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培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全面提升育人能力、管理服务水平为重点,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专业能力。坚持政治统领、服务大局;坚持精准效能,按需施训;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理论实践相结合,增强培训的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三条  学校按照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组织不同层次培训,主要包括:岗前培训、晋升培训、进修培训、专项培训、社会实践培训等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工程大学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培训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抓总,各业务归口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机关部门、直属单位负责推进落实工作。

第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学校教职工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统筹协调、服务监督,并会同各单位完成学校教职工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各业务归口单位分别负责业务归口范围内的培训工作,牵头组织实施相应培训工作。

1.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组织科级干部培训、处级干部培训、教工党支部书记培训。

2.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组织辅导员培训和班主任培训。

3.本科生院牵头负责组织教育教学培训。

4.研究生院牵头负责组织研究生导师培训。

5.人力资源处牵头负责组织进修培训。

6.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负责组织岗前培训及副教授(包括同等职称人员,以下简称副教授)培训、教授(包括同等职称人员,以下简称教授)培训,会同党委组织部、校工会组织社会实践培训。

第八条 各学院、机关部门、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培训工作计划制定、管理服务、监督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1.根据本单位教职工的不同情况以及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单位年度教职工培训计划。

2.推进落实学校年度教职工培训计划,定期检查,安排督促本单位教职工积极参加相应培训。

3.与参训教职工保持联系,关心参训教职工的思想状况、心理健康、学习及生活情况,积极配合承办单位做好培训工作。

4.建立完善老教师与青年教师“结对子”“传帮带”等活动,加强对青年教师业务发展上的指导。

5.做好本单位其他培训工作。

第三章 岗前培训

第九条 对于新聘用到学校的教职工进行岗前培训,以提高其适应本单位和本岗位的工作能力。其中,事业编制和合同制一类教职工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合同制二类教职工参加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岗前培训。

第十条  岗前培训分为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集中培训要求全体教职工参加,分散培训按照不同教职工类别进行针对性培训。

第十一条  岗前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入职教育、心理健康、规章制度、专任教师基本功、管理服务能力、辅导员职业能力等内容。

第十二条  岗前培训每年暑期前后举行一次。原则上新聘用的教职工须在聘用之日起6个月内,最长不超过12个月内完成岗前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三条  原则上新聘用的专任教师须完成所有岗前培训环节后,方可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第四章 晋升培训

第十四条  对于晋升的教职工进行晋升培训,以提高参训教职工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增长学识、才干,丰富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晋升培训分为副教授培训、教授培训、研究生导师培训、科级干部培训、处级干部培训。

第十六条  晋升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心理健康、教育教学、科技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实践、领导和管理服务等内容。

第十七条  副教授培训、教授培训针对新晋升的副教授、教授进行。主要通过培训,强化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定教师政治信仰,系统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教育教学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及社会实践能力,努力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培训针对新增硕士、博士生导师进行。主要通过培训,强化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尽快熟悉研究生培养过程,掌握培养规律,明确岗位职责,突出育人工作的政治标准,充分发挥导师言传身教作用,进一步激励导师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引路人。

第十九条  科级干部培训、处级干部培训针对晋升到科级或处级的管理服务人员进行。主要通过培训,提高领导干部政治能力、廉洁意识、业务技能和管理服务水平,全面适应和满足学校“双一流”建设需求。

第五章  进修培训

第二十条  对于拟进一步提高学历(学位)、教育教学能力、科技创新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等综合素质的教职工,经学校推荐或自主申请前往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实践基地等单位进行进修培训。

第二十一条  进修培训主要包括:学历(学位)教育、访问学者、短期业务培训等类别。

第二十二条 学历(学位)教育是指通过在职进修学习,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包括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1.支持和鼓励学校重点建设学科和亟需发展学科的专任教师在国内一流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一流学科师从知名教授攻读博士学位,学校承担培养费用。原则上不同意学院专任教师在职攻读本校博士学位。

2.原则上不同意机关(含学院机关)、直属单位人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特殊情况,须报学校同意。学校不承担培养费用。

3.辅导员按照学校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访问学者是指到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及著名科研院所脱产从事为期 6-12个月的学术访问。

第二十四条  短期业务培训是指因专项业务或岗位需要,由学校选派为完成该项业务或履行岗位职责前往政府部门、“双一流”高校、一级学会等组织开展的培训。

第六章  专项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参加特定工作任务的教职工应进行专项培训,以适应完成特定任务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培训主要包括:教育教学培训、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培训、教工党支部书记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辅导员培训、班主任培训、保密培训、财务培训、审计培训等类别。

第二十七条 各专项培训承办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确定专项培训具体内容。

第七章  社会实践培训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中青年教师、海外归国教师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国情社情考察、社会实践锻炼等社会实践培训,在实践中接受教育和锻炼,进一步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更好为人师表、立德树人积聚力量。

第二十九条 社会实践培训主要包括:挂职锻炼、顶岗实践、产学研合作、社会考察和志愿服务等类别。

第八章 管理与纪律

第三十条 从事教职工培训的授课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学校对授课人员进行严格把关,杜绝可能出现的师德失范问题。

第三十一条 参训教职工须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按时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或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负责建立教职工培训电子或纸质档案

第九章 经费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年拨出经费用于教职工培训工作。每年年末,各业务归口单位和学院将本单位教职工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培训经费使用情况及下年度培训计划统一报送至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培训经费包括:学校培训经费、学院培训经费、可以列支培训费的科研经费、各单位自筹经费。

学校培训经费由各业务归口单位审批。

学院培训经费由各学院经费负责人审批,在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经费中统筹。

可以列支培训费的科研经费由各科研经费负责人审批。

学校鼓励各单位使用自筹经费用于教职工培训工作,各单位自筹经费由各单位自筹经费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培训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教职工参加校外培训的培训费(含网络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聘请校内外人员为教职工开展校内培训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培训期间的工资、津贴及相应福利待遇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文件或协议执行。

第十章 服务期及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培训服务期及违约金:

1.国(境)内外培训1年以上(含1年)的教职工,回校工作最低服务期为6年。

2.在职期间攻读学位的教职工,毕业、结业、退学后在校工作最低服务期为6年。

3.培训之前未满的服务期须累计计算。

4.未满服务期调离或辞职者,根据教职工所签协议要求缴纳违约金等费用。

第十一章

第三十八条 青岛创新发展基地、烟台研究(生)院、深圳海洋研究院、南海创新发展基地培训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校人字〔20056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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