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的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方案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一级学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哈工程党发〔2018〕63号)的要求,规范思想政治理论课校内兼职教师队伍的选聘和管理,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校内兼职教师基本要求
1.中共党员,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理想信念坚定,“四个意识”牢固,政治思想素质好。
2.身心健康,热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团队意识和敬业精神,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3.具备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能胜任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工作。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或相关学科硕士及以上学位者优先。
第二条 兼职教师遴选范围及程序
1.符合校内兼职教师基本要求的学校事业编制、合同Ⅰ类教职工。
2.根据学校有关通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兼职教师登记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送人力资源处。
3.人力资源处会同马克思主义学院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4.马克思主义学院按学校相关规定组织综合测评,具体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测评、专业能力测试、教师能力评定和心理测试等环节,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5.考核合格者,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兼职教师库,具备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兼职教师资格,并报人力资源处备案。兼职教师库实行动态管理,两年内不实际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者,取消其思想政治理论课兼职教师资格。
第三条 兼职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1.兼职教师需具有教师资格证,并参加所在课程组指定题目试讲且考核合格。在不影响本职岗位工作的前提下,每学年度须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及有关培训学习工作。
2.兼职教师授课范围为面向本科生开设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四进四信”专题教学》、《形势与政策》、《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以及面向硕士研究生开设的《自然辩证法概论》5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兼职教师原则上只担任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每学年承担的理论学时不得低于16学时,但不得高于64学时。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学质量评价,课堂教学学生评教成绩连续两次评教分数在90分以下者,取消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兼职教师资格。
3.兼职教师须严格遵守学校教育教学制度,服从马克思主义学院及所属教研室的教学工作安排,自觉加强政治学习,积极参加课程培训,以高度责任感完成承担的教学任务。
4.兼职教师课堂教学过程中,若出现严重教学事故,将取消其思想政治理论课兼职教师资格。兼职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5.兼职教师授课薪酬单独核算,经马克思主义学院考核合格后,年底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 附则
1.本规范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2.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