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队伍建设,促进学校创新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为创建特色鲜明世界一流大学提供坚实保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 博士后管理工作机制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机制,学校层面负责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学院(部、创新发展基地、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层面负责落实任务、挖掘资源、用好资源,做好过程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挂靠人力资源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博士后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是博士后队伍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学院主要负责人是博士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学院应在学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管理细则,明确学院博士后队伍规模、招收条件、在站待遇、日常考核管理、出站条件等内容,并报学校备案。
第六条 相关学院应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流动站涉及多个学院共建的,由流动站牵头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共建学院负责人任副组长。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流动站博士后管理的各个环节,确保程序规范,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七条 各学院应将博士后队伍作为学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专任教师等其他队伍进行统筹考虑,学校将博士后队伍建设情况作为学院队伍建设成效的重要考核指标,将视各学院前一年度的工作成效给予后补偿激励。
第三章 流动站设立
第八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科发展规划积极组织申报设立博士后流动站。
第九条 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十条 流动站的申请设立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规定,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的类型:
博士后人员按照类别分为学科博士后(包括全脱产、在职、外籍、委培,以下简称“学科博士后”)和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两类博士后人员。
(一)学校全脱产学科博士后设有“师资博士后”“科研博士后”两类岗位。师资博士后指各学院为遴选、培养优秀后备师资队伍,培育高水平青年领军人才,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全脱产博士后人员,主要面向海内外优秀博士毕业生遴选。科研博士后指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全脱产博士后人员,主要面向符合进站要求的高水平博士毕业生。
(二)企业博士后是学校为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设站学院与建有工作站的企业及研究院所开展合作而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企业博士后进站时须与学校和工作站签订《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的申请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和学历,品学兼优,身体健康,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师资博士后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2周岁,科研博士后年龄不超过35周岁,企业博士后招聘条件由招收企业制定。
(二)符合学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岗位要求。各类岗位具体申请条件和招收程序由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制定,经学校审定后在学校博士后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合作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学术诚信,学术造诣高。
(二)具备招收博士后的科学研究条件(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且全职在岗的博士生导师。
(三)学校优先支持从事基础研究、前沿交叉学科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导师招收博士后。
第十四条 为鼓励人才交流和学科的交叉融合,本校博士毕业生原则上不得进入本校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得由攻读博士学位的指导教师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积极招收外籍博士或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逐步提高博士后队伍的国际化程度。外籍学科博士后人员申请条件和招收进站程序与国内博士后人员相同,待遇可适当提高,具体来华相关事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协商办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支持鼓励各流动站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双方单位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工作站须向学校支付一定费用,包括博士后管理经费和合作导师指导费。
第十七条 选拔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的原则,严格组织考核、择优录取。师资博士后选拔要充分考虑学院及团队的学缘结构以及所在学科的发展方向。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加大选材力度,扩大遴选范围,及时向学校报送招聘计划,经学校审定后开始招收。各学院定期在各大网站上公布招聘信息,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博士后人员。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鼓励博士后围绕学校教育事业规划和“双一流”建设任务,积极参与未来技术学院、国际联合学院、水下智能研究院等科教特区的改革创新与科技攻关。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原则上为2年,工作期内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师资博士后如有特别优秀的或有重大在研项目、即将产出重大成果的,可申请适当延长在站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申请延期不能顺利出站的须退站或转为科研博士后。转科研博士后期间学校保留基本工资待遇,其他待遇由团队和个人协商。科研博士后如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可申请适当延长在站时间,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延期期间学校保留基本工资待遇,其他待遇由团队和个人协商。在站时间超过3年以上者,学校作退站处理。博士后申请延期,应在预计出站日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学院及合作导师同意、学校批准后续签在站合同。如博士后提前完成研究计划,经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3个月内应完成开题工作。博士后人员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作开题报告,并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审核表》,经流动站或工作站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满1年时应完成中期考核,设站学院组织5-7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博士后人员进站1年以来的工作进度、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超过3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学校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应以哈尔滨工程大学或合作企业(企业博士后)为第一单位署名。博士后人员要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各项规定,涉密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应注重师德师风建设,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六章 合作导师职责
第二十六条 合作导师应切实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育和具体行为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合作导师应支持博士后人员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特别是前沿基础研究。合作导师按所做贡献在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署名,应认真审阅,并对其完成部分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合作导师应参加博士后人员开题、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报告会,并在出站考核报告会时到会介绍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合作导师有违反立德树人职责和禁行行为的,停止招收博士后。合作导师有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按照学校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七章 博士后人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
第三十条 各学院应鼓励和支持博士后人员开展高水平国际交流与合作。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申请出国(境)短期交流或合作研究的,须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确因研究工作需要经申请可适当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入选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者,按照国家批复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应遵守协议规定。对于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者,所在学院应及时上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按自动退站处理,并扣回出国期间已支付的工资、津贴等。
第八章 博士后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的工资及津贴。
(一)全脱产学科博士后、外籍学科博士后在站期间薪酬福利待遇根据学校实际发展需求,与岗位招聘条件一并在学校博士后网站上公布,并动态调整。
(二)委托培养的学科博士后人员享受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相关工资待遇;企业博士后享受招收企业的相关工资待遇。
(三)学院、团队及合作导师可在学校规定的薪酬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予以相应的条件配套。烟台研究院、青岛创新发展基地,可合理利用区位优势,提供政策资源和条件配套。
(四)学院可根据自身情况,考虑将博士后人员纳入学院绩效津贴分配。对于有突出贡献的,学校按照有关办法予以激励。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未曾确认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后人员,经考核进站后,可确定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全脱产学科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审条件参照学校专职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第三十五条 师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优先租住博士后公寓,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博士后人员出站时应及时退出博士后公寓。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配偶、未成年子女相关政策。
(一)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在哈尔滨市落常住户口,凭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二)师资博士后及科研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周转公寓(房租水电等费用自理),在站期间子女可申请同在职事业编教职工享受同样的入学政策。以上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师资博士后。
(三)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一并迁移至接收单位所在地。
(四)外籍学科博士后人员配偶、子女的安排问题,按黑龙江省外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博士后人员的资助
第三十七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相关规定执行。黑龙江省政府博士后资助经费的申请,按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应支持鼓励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以及各类省(部)级项目等。
第十章 博士后人员的出站与退站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应在研究工作期满前1个月,向所在流动站提出出站申请,设站学院组织5-7名专家(应至少包含1名管理工作小组成员)成立考核小组,对博士后人员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第四十条 出站条件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要求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哈尔滨工程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本学科领域具有顶级水平学术论文2篇,并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或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或其他通过合同约定的事项。
科研博士后在站期间要求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哈尔滨工程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本学科领域高水平论文3篇或参与完成重大项目或解决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或其他通过合同约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师资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表现优秀的,经学校研究决定,可申请直接进入专任教师队伍。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合同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3年的。
(八)其它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四十三条 退站博士后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的相关政策,并按学校与博士后签订的协议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协助做好博士后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校人字〔2015〕1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暂行)》(校人字〔20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