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管理工作,保障聘用人员与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省、市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制员工,是指经学校批准在学校机关、直属单位、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机关管理岗位,在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技术及工勤岗位,以及在其他阶段性、临时性、特殊性岗位工作的、按合同聘用方式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聘用合同制员工工作的各学院、机关、直属单位。
第四条 学校为合同制员工提供社会化的薪酬福利待遇,逐步建立合同制员工参与校内岗位竞聘、长期化聘用、转入事业编制等职业发展机制。
第二章 分类与聘用
第五条 学校合同制员工分为Ⅰ类人员和Ⅱ类人员。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为Ⅰ类人员:
1.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且本科、硕士阶段均为国内重点院校毕业(招聘岗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
(二)不符合Ⅰ类人员条件的均为Ⅱ类人员。
第六条 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
(二)招聘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委托有关机构发布招聘启事。
(三)Ⅰ类人员的招聘程序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校人字〔2011〕31号)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年4月、11月统一组织实施。
(四)Ⅱ类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招聘。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小组对全部应聘人员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聘人选,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聘用。
(五)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管理中介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Ⅰ类人员档案由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哈尔滨工程大学人事代理站保管,档案保管费用由学校或用人单位承担。
Ⅱ类人员的档案托管原则上自行解决。属于应届毕业生的,经个人申请,人力资源公司可协助办理就业派遣及档案托管手续,相关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合同制员工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初次聘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的合同制员工,工作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及学校批准可以参加校内其他类别岗位或高一级岗位(含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符合条件并应聘成功者,按新岗位兑现工资及待遇。
聘用在管理岗位的合同制员工首个聘期内不得竞聘其他平级管理岗位。
第十条 学校原固定编制的待聘人员可应聘合同制岗位,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聘用,聘用后执行所聘岗位的工资待遇。
第三章 工资、保险及福利
第十一条 合同制Ⅰ类人员享受学校同类岗位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标准、津贴政策及福利待遇。
Ⅱ类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岗位要求、聘用人员的学历条件等,参考市场同类岗位待遇,与聘用人员协商后由学校审核确定,不享受住房公积金、热费补贴和其他校内住房政策,因工作需要可申请租住教工单身宿舍。
第十二条 合同制员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中,个人承担的部分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用人单位及学校同意,Ⅰ类人员可申请报考在职学历教育或攻读专业学位。在管理岗位工作的Ⅰ类人员只能申请报考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相关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未经同意报考并被录取的提前解除合同。
Ⅱ类人员聘期内不得申请接受在职学历教育或攻读专业学位。
第十四条 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的合同制员工,以及本办法实施前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人员,工作业绩突出的,可申请转为事业编制用人方式,学校将根据整体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按一定程序审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
1.竞聘到学校副处级(副高级)及以上岗位的;
2.在学校科级(高级主管)岗位工作满六年的。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公司负责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解除,以及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缴纳、封存、转移等工作,负责合同制员工工资审核发放、年度考核的组织等工作。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合同制员工工作职责的制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校规校纪、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日常教育,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以及工会、组织关系日常管理等工作,并负责建立人员工作档案(包括培训记录、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合同制员工进行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各单位应强化合同制员工(包括本办法实施前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人员)的合同管理,重视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或解除、终止合同。
(一)合同制员工试用期结束前2周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提出是否正式聘用的意见,并报送人力资源公司。
(二)合同制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合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依据。
(三)用人单位在聘期结束前45天对合同制员工进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人力资源公司。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八条 合同制员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聘期内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校规校纪、劳动纪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汇报,学校对相关责任人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或解除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合同制员工不享受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聘用的合同制人员(含已按《哈尔滨工程大学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聘用的人员)按Ⅱ类人员管理。符合Ⅰ类人员聘用条件者,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可按Ⅰ类人员重新签订合同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专职科研岗位聘用的合同制员工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专职科研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暂行)》(校字〔2012〕42号)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其他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外由用人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合同制员工,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专职科研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暂行)》(校字〔2012〕42号)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出版社、科技园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后勤集团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工程大学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校人字〔2007〕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