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柔性人才的聘用程序,加强柔性人才的聘期管理,更好地利用校外优秀人才资源,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术水平在国内外同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过学界业界公认的重要成就的国内外著名教授或同领域知名学者可聘为我校柔性教授。国外柔性人才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其他相应职务;国内柔性人才应在相关学科领域内有较高学术造诣,并担任教授或其他相应职务。
第三条 柔性人才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一)不办理工作调动手续,不迁户籍关系,长期在校、定期或不定期短期来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
(二)不在校内工作,采取与学校签订工作项目、任务协议等方式,为学校提供智力服务。
(三)通过协商确定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四条 岗位职责。各用人单位结合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柔性人才的聘期目标、工作职责和任务,明确、细化聘期内的年度工作,务求做到具体、可量化。聘期岗位目标、工作任务可分为“基本指标”和“预期指标”两类。
柔性人才的岗位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正确把握本学科或学科方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或学科方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二)负责指导本学科或学科方向发展规划及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为规划指标的完成提供有效资源。
(三)负责指导本学科或学科方向教师个人发展规划,并负责对教师进行国内外联合培养。
(四)负责指导本学科或学科方向教师争取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并指导教师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
(五)产生有突破性的创新成果,以哈尔滨工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本领域国内外权威杂志上发表或指导学校教师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六)积极推进学校国际化建设,加强与海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的联系,培养和引荐国内外优秀人才。
第五条 聘用形式。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严格设岗、严格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学校与柔性人才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2年,由各用人单位统一负责其日常管理。柔性人才分为Ⅰ类和Ⅱ类。
Ⅰ类柔性人才是指以学校为依托单位入选国家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的柔性来校工作人员。
Ⅱ类柔性人才是指因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依托院(系)或基层组织聘请的柔性来校工作的各类高层次人才。Ⅱ类柔性人才以哈尔滨工程大学为依托单位入选国家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后,可转为Ⅰ类柔性人才管理。
第六条 聘用程序
(一)应聘者向院(系)提出应聘申请,同时提交个人简历及主要业绩成果证明。
(二)院(系)根据教学、科研、学科方向规划和发展需要,组织相应的聘用会议评审决定拟聘人选,上报人力资源处。上报材料应包括:《哈尔滨工程大学柔性人才引进审批表》、《哈尔滨工程大学柔性人才聘用合同》、拟聘柔性人才个人简历。
(三)人力资源处组织校学科办成员单位对院(系)拟聘人员进行论证联评,并将联评通过者上报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学校与拟聘者签订聘用合同,并按合同进行管理。
第七条 薪酬待遇
(一)薪酬模式
根据工作方式、工作职责不同,柔性人才的薪酬发放可实行年薪制或按月核算制两种模式。根据学校与柔性人才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实际到岗时间最终确定薪酬额度。按月核算制主要适用于按实际到岗工作时间确定薪酬额度的柔性人才。
(二)待遇分担
1. Ⅰ类柔性人才的薪酬、科研配套经费、往返旅费等费用由学校全额承担。
2. Ⅱ类柔性人才的薪酬由所在院(系)或基层组织与学校共同承担,其中学校一般只承担合同确定薪酬的50%,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年。特殊情况可由学校与受聘院(系)协商确定配套比例。原则上对Ⅱ类柔性人才不提供科研启动费及实验设备费等。
3. 学校为单次实际到岗工作10天以上(不含往返路途时间)的柔性人才报销来哈尔滨的往返路费及在学校工作期间的住宿费用。
第八条 考核与续聘
(一)年度考核
所有柔性人才的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由所在院(系)负责,年度考核结果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审核。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逾期未报考核结果者均视为年度考核未通过,停发该柔性人才相关待遇。对于聘期内违反聘用合同有关规定或聘用合同执行情况不好的柔性人才,所在院(系)可随时上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学校将停发相关待遇并解除柔性人才聘用合同。
(二)聘期及续聘考核
1. 柔性人才的聘用合同到期前2个月,由所在院(系)依据聘用合同对其进行聘期考核,聘期取得成果须经相关职能处室认定后在院(系)范围内公示,并于合同到期前1个月将聘期考核报告(要说明聘期考核过程、成果公示情况、柔性人才岗位职责完成情况、聘期内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等内容,拟继续聘用人员还应明确下一聘期拟开展的工作计划、聘期结束后拟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等内容)、《哈尔滨工程大学柔性人才聘期考核表》、《哈尔滨工程大学柔性人才聘用合同》(拟续聘人员提供)等材料报人力资源处。
2. 学校组织校学科办成员单位对聘任期满柔性人才进行联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3. 聘期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不再续聘人员直接与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关系;经审批同意继续聘用的柔性人才由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合同进行管理。
4. 所在院(系)逾期未对聘用期满柔性人才进行聘期考核者视为该柔性人才聘期考核不合格,合同到期后学校与该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关系。
5. 柔性人才的绩效考核情况将作为院(系)聘用及续聘其他柔性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附 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哈尔滨工程大学柔性流动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校人字〔2005〕21号)、《< 哈尔滨工程大学柔性流动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校人字〔2009〕55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