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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聘任兼职(客座)教授的有关规定

文章作者:        创建时间:2006-07-11

   为加强我校与国内外专家学者间的合作与交流,吸引高水平的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参与学科建设,以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将哈尔滨工程大学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我校实行聘任兼职(客座)教授制度,并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哈尔滨工程大学兼职(客座)教授是我校聘任中外专家学者时使用的荣誉职称。主要用于聘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与我校持续进行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以充分发挥其学术领先作用,提高我校的学科建设水平。
   二、聘任条件
   1.已经并愿意继续对我校教学和科研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中外学者,应全面达到我校教授(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要求具有博士学位)任职条件,且在国内外学术界中有较大影响,有相当的知名度;
   2.其专业学科、研究方向与我校学科发展一致,我校的教学和科研发展确需其承担一定义务,本人又愿意承担义务;
   3.聘任的兼职(客座)教授应能在本学科的教学、科研工作中发挥实质性作用,提出可行性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4.兼职(客座)教授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院士除外)。个别专家确因其学术造诣较深,对我校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工作作用大,本人身体健康,也可适当放宽年龄。
   三、主要职责
   1.应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服务和开展合作研究,安排学术活动,实现我校与其工作单位的学术交流;
   2.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来校为研究生、本科生举办专题讲座、作学术报告或讲授高水平的专业课程,或者与我校合作申报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并以我校名义发表学术论文、编写教材和专著等;
   3.被聘为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者,要承担招收或联合招收培养研究生任务,并为研究生从事课题研究提供必要设施和条件(如场地、仪器设备、经费等);
   4.兼职(客座)教授可担任课程讲授,也可担任就业基地、创新基地和实习基地的指导任务。
   四、分类
   兼职(客座)教授按聘任方式分为校聘兼职(客座)教授和院聘兼职(客座)教授,对外统称兼职(客座)教授。
   五、申报审批程序
   为保证哈尔滨工程大学兼职(客座)教授的聘任质量,在严格坚持兼职(客座)教授的聘任标准的同时,要认真执行下列申报和审批程序:
   1.校聘兼职(客座)教授,由校长提名或由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聘任兼职(客座)教授审批表》,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学校组织举行聘任仪式,校长或其他校领导颁发聘书和校徽。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或在国内外有广泛知名度的专家、以及为哈尔滨工程大学的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校外人士、学者可聘为校聘兼职(客座)教授。
   2.院聘兼职(客座)教授,首先应由学院教授会或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然后由所聘单位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聘任兼职(客座)教授审批表》,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并由院系组织举行聘任仪式(可异地举行),由院长颁发聘书和校徽。对于不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学院教授会或学术委员会通过其所做学术报告,考察其学术水平,达到标准的可聘为兼职(客座)教授,未达到标准的可视情况聘为兼职(客座)副教授。
   六、聘任管理
   1.兼职(客座)教授的管理工作由基层单位负责,聘期一般为2至4年。聘任期满后若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院士聘任兼职(客座)教授可长期聘用。兼职(客座)教授的续聘须报人事处审定;
   2.聘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兼职(客座)教授的管理,保持联系,适时监督。聘期届满后,要写出聘期考核意见,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未进行考核的,则视为不再聘任;
   3.兼职(客座)教授不能为人师表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报人事处,经学校研究后,予以解聘;
   4.被聘任的兼职(客座)教授承担指导研究生、举办学术报告、讲座、科研、学科建设工作的知名专家和学者,原则上由基层单位根据受聘人的具体情况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支付相应的报酬,对于为学校学科建设等方面做出巨大贡献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奖励。
   七、附则
   1.聘任兼职(客座)教授的文字、图片资料、业绩情况等材料由聘任单位负责管理存档。
   2.此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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