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根据《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42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在省医保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对相关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现将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
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至30万元。
三、将房颤、慢性肾功能不全(III期以上)、重症肌无力、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支气管哮喘、扩张性心肌病、阿尔茨海默症、慢性丙型肝炎病毒治疗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
四、将血友病治疗纳入门诊特殊治疗管理。
五、将辅助用药促进红细胞生成素、抗凝剂、左卡尼汀、钙剂、钙磷代谢异常调节药物及血液灌流纳入门诊特殊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如有问题咨询人力资源处社保办公室,联系人:王晓红,电话:82519253。
人力资源处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