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 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73 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待遇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36 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离岗创业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范围 : 负责或参与科研项目、具有相应科研成果的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的事业编制在岗专任教师。
第二章 审批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申请离岗创业的人员应在哈尔滨工程大学工作满 5 年。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离岗创业 :
(一)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
(二)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工作,脱密期未满的人员;
(三)正在承担重要工作,离岗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推进产生严重影响的人员 ;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离岗的人员 ;
(五)聘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内不能离岗的人员 ;
(六)由于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宜离岗的人员。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向所在处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哈尔滨工程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见附件)和离岗创业计划,处级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的申请;
(二)所在处级单位同意申请人离岗创业后,于每年 5 月底向学校人力资源处提交《哈尔滨工程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人离岗创业计划和其他相关材料;
(三)学校人力资源处、科学技术研究院、保密处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四)对拟离岗创业人员公示 5 个工作日;
(五)签订离岗协议,约定离岗创业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密事项、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和返岗工作要求等内容;
(六)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离岗期限和待遇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 3 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 1 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3 年。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年限。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和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离岗创业期间,学校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工资,离岗创业人员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其他待遇按协议执行。
第九条 在黑龙江省创业的离岗创业人员,由学校保留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关系,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比例、资金承担方式与在岗人员一致,应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承担,应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在黑龙江省外创业的离岗创业人员,由学校保留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关系,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 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比例与在岗人员一致,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均由离岗创业所在企业或其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工伤保险由离岗创业所在企业负责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权利,晋升结果计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四章 离岗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离岗创业期间,由离岗创业所在企业负责离岗创业人员的考核,学校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并计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离岗创业人员的党组织关系应按规定转移至接收单位。 第十六条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若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离岗创业人员若违反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离岗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申请返回学校工作的,应当在离岗创业期满 15 个工作日内返回,其工作由原处级单位安排。未申请返校工作的,按终止聘用关系处理。
第十八条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申请提前返回学校工作的, 其工作由原处级单位安排。
第十九条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可与学校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终止聘用关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中内容凡与国家法规政策和上级要求不一致的,以国家法规政策和上级要求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5 月 18 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试行)》(哈工程党发〔2018〕11 号) 同时废止。
哈尔滨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1 年 5 月 1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