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 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人〔2014〕56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职员制度,建立职员职级晋升机制,受聘职员按照相应岗位条件和要求进行管理,享受相应职级工资待遇。
第三条 职员制度的实施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拓展职员发展空间,调动职员做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工作实绩、兼顾个人资历的聘任原则。
第二章 职员聘任范围
第四条 聘用在学校管理岗位,并专职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事业编及合同 I 类在岗人员,以及专职辅导员,纳入职员制度管理范围。
第五条 除专职辅导员外,纳入职员制度管理的人员,参加职员职级的聘任和晋升,一般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和晋升。
第六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任命为处级副职及以上管理干部后,经党委常委会批准仍然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按照相应职员岗位管理,继续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原则上不参加职员职级晋升。
第三章 职员职级设置
第七条 学校职员分为高级职员、中级职员和初级职员。高级职员包括三级、四级、五级、六级职员,中级职员包括七级、八级职员,初级职员包括九级、十级职员。考虑到我校聘用职员的基本条件,暂不设置十级职员。
第八条 学校管理干部中的校级正职、校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其职员职级最低对应为三级职员、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七级职员。正处级辅导员、副处级辅导员、正科级辅导员、副科级辅导员,其职员职级分别对应为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七级职员、八级职员。
第九条 学校职员总数不超过全校岗位总数的 20%。其中, 三级、四级职员数不超过学校领导班子职数的 60%,五级、六级职员数不超过学校职员总数的 35%,其他等级的职员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职员任职资格与申报条件
第十条 基本任职资格与申报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法规、政策, 能够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公正廉洁、恪尽职守;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若入职不满 5 年则入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应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身心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与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三级职员任职资格与申报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备担任副校级领导职务 8 年及以上经历;
(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忠于职守、实绩突出、贡献较大、群众认可度高。
第十二条 四级职员任职资格与申报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备担任学校处级正职 12 年及以上经历;
(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忠于职守、实绩突出,工作年限长、资历深、贡献较大,群众认可度高。
第十三条 五级职员任职资格与申报条件
(一)具备担任处级副职 6 年及以上经历,或六级职员工作经历满 8 年及以上;
(二)承担本部门重要管理业务工作,具有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工作年限长、资历深、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任现职以来至少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三)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撰写或发表过与本岗位相关的研究论文或研究报告,并对学校决策起到重要支撑作用;或主笔起草有关管理文件、实施方案,参与实施规划论证等工作;
(四)任现职以来,获得过校级(党委、行政)或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六级职员任职资格与申报条件
(一)具备担任正科级职务 6 年及以上经历,或七级职员工作经历满8 年及以上;
(二)能够独立负责本部门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工作年限较长、资历较深,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任现职以来至少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三)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撰写或发表过与本岗位相关的研究论文或研究报告,并对学校建设起到重要作用;或参与起草有关管理文件、实施方案,参与实施规划论证等工作;
(四)任现职以来,获得过校级(党委、行政)或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七级职员任职资格与申报条件
(一)具备八级职员工作经历满 2 年;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八级职员工作经历满 1 年;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撰写过与本岗位相关的研究报告或参与制定相关文件,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或任现职以来至少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获得过校级(党委、行政)或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八级职员任职资格与认定条件
(一)具备九级职员工作经历满 2 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九级职员工作经历满 1 年;新参加工作的博士毕业生,被聘任到职员岗位后认定为八级职员;
(二)掌握履行工作职责所需业务知识,工作认真勤奋,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 九级职员任职资格与认定条件新参加工作的硕士毕业生认定为九级职员;新参加工作的本科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认定为九级职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员:
(一)受到党纪行政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二)近 5 年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失泄密事件、影响校园稳定重大问题的;
(三)近 5 年年度考核结果存在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四)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师德“一票否决”执行期内的。执行期按《哈尔滨工程大学师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管理的干部,经组织程序任命为正科级及以上管理干部的,可直接认定相应的职员职级;任命前已高于最低对应职员职级的, 仍保留原职员职级。
第二十条 新入校的其他管理人员,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岗位设置和本人条件聘任职员职级。校内其他人员纳入职员制度管理范围后, 根据学历及工作年限,聘任至相应的职员职级。
第五章 职员聘任
第二十一条 职员实行聘任制,职级晋升聘任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事宜按照学校当年发布的评聘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部署学校职员聘任工作, 审定职员晋升指标设置和分配原则,对职员聘任工作中的问题作出决议。学校设立职员聘任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工作小组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党委教师工作部 / 人力资源处、监察处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挂靠人力资源处,负责职员聘任的日常组织工作,并对在职员聘任工作中的申诉问题进行受理、调查、审议和答复。
第二十三条 职员聘任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对于评审中涉及本人亲属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评审、投票等工作,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二十四条 职员职级年限计算方式为满 12 个月为 1 年。
第二十五条 职员职级评聘一般程序
(一)学校启动年度职员职级聘任工作,其中三级、四级职员聘任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二)个人申报;
(三)各处级单位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初审,提出本单位意见;
(四)学校组织评审,并对拟聘任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五)校长办公会审定五级及以下职员拟聘人选,党委常委会审定三级、四级职员拟聘人选;三级、四级职员拟聘人选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六)公布聘任人员名单。
第二十六条 纳入职员管理的人员,为国家、社会或学校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经本人所在处级单位推荐,学校职员聘任工作小组审定,可以破格申报高一级职员。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职级变动后,从聘任下一个月起享受相应的职级工资待遇。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职员序列不是管理干部序列,职员职级不作为对应的管理干部进行管理,其现担任的干部职务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学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异地办学等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7 月 9 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职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校党字〔2015〕14 号) 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哈尔滨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1 年 7 月 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