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遴选优秀人才,打造高水平教师队伍,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体现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形成评价科学、规范有序、 竞争择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活力和动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人才队伍。
第三条 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突出教育教学实绩。遵循人才发展规律,克服“五唯”倾向,坚持分类评价,“干什么、评什么”, 坚持量质并举、以质为主,突出对代表性成果质量、贡献和影响的考察, 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章 评聘系列
第四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象为申报晋升或同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学校组织教学科研型系列、教学为主型系列、科研为主型系列、学生思政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专职科研系列和管理服务系列(包括会计系列、经济系列、审计系列、卫生系列、出版系列、档案系列、自然科学系列、工程技术系列、社会科学系列、图书系列等)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各系列层级和名称见附件 1。
第六条 学校对具有正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的专业系列,
自行组织评聘;具有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的专业系列,申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经学校评审通过后, 推荐至校外相关单位评审,通过后再行聘用;具有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的专业系列,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推荐至校外相关单位评审,通过后再行聘用。
第七条 学校不具有评审权限的专业技术系列,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内部评审通过后委托至校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再行聘用。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在岗位聘期内原则上不得跨岗位系列申报。
第九条 因专业技术岗位发生变化者,可以申请平转职称。
第三章 评聘资格
第十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德才兼备,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扎实的业务基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忠诚教育事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 严以律己、为人师表,自觉维护学校声誉,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将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管理服务育人等各环节,并在课程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实践育人体系、科研育人体系、管理服务育人体系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 申报教学科研型教授和教学为主型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含正常通道和特别通道),须按学校要求进行教学效果评价(由本科生院牵头组织),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人员,方具有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近 5 年年度考核须为合格及以上。受到处分的,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严格执行《哈尔滨工程大学师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哈工程党发〔2019〕34 号) 文件要求。各分党委、党总支、党工委要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进行评价,对是否同意申报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提出明确意见,经各分党委、党总支、党工委同意后方可进入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聘环节。
第四章 评聘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所发表学术论文、主持参与科研项目和获奖成果等,依托第一单位须为“哈尔滨工程大学”,对进校不足2 年的引进人才或博士后出站人员,此项可不作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除必须符合上述资格条件外,还应满足各系列、各级别评聘条件。各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需提交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各系列、各级别评聘条件详见附件 2-8。
第十六条 学校对申报教学科研型系列、教学为主型系列、科研为主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设立特别通道。特别通道申报人员须为在立德树人、人才培养、学术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做出重要贡献,为国家解决重大问题的学校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或为学校急需引进的高端或特殊人才。特别通道推荐单位要按照特别通道推荐基本原则, 对推荐人选严格把关,特别通道推荐基本原则详见附件 9。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部署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审定学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指标设置和分配原则, 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问题做出决议。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工作小组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党委教师工作部 / 人力资源处、监察处等部门组成, 工作小组挂靠人力资源处,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日常组织工作,并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申诉问题进行受理、调查、审议和答复。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专家库见附件 10。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对正常通道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特别通道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终评,并对正常通道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进行确认。高评委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 设主任 1 名,由校长担任。成员每年从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专家库中选取。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负责组织对基层单位推荐人选的评审。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审组
学校按照学科设立若干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审组(以下简称学科评审组),负责对相应学科的教学科研型系列、教学为主型系列、科研为主型系列、学生思政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专职科研系列进行综合评审, 并向学校高评委推荐相应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人选,同时审定相应学科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各组成员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 9 人,设组长 1 人。成员每年从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专家库中选取。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审组
学校针对特别通道申报人员设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审组(以下简称特评组),负责对特别通道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审, 并向学校高评委推荐特别通道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人选。特评组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不少于 9 人,设组长 1 人。成员每年从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专家库中选取。
(三)管理服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
学校设立管理服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组), 负责对管理服务系列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审,并向学校高评委推荐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人选,同时审定相应系列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管理服务组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 9 人,设组长 1 人。成员每年从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专家库中选取。
第二十一条 基层单位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初评并择优推荐至相应的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
(一)学院全体教授学术评议组
申报正常通道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经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全体教授学术评议,成员包括学院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全体教师,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的 2/3 且不少于 7 人,设组长 1 人, 视需要可邀请学院以外高水平专家作为评议组成员,由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确定。若出席人数少于 7 人,学校可视情况联合组织。
(二)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初评组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初评组,负责向学校学科评审组推荐正常通道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选,同时审定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成员包括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当然成员)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院内外专家,成员人数不少于 7 人,设组长 1 人,由院长(主任)担任,
成员由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确定。若出席人数少于 7 人,学校可视情况联合组织。
(三)学生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初评组
由学校牵头组织设立学生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初评组,负责向学校学科评审组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选,同时审定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成员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 7 人,设组长 1 人。成员每年从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专家库中选取。
第六章 评聘程序
第二十二条 正常通道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行学院全体教授会学术评议、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初评组评审、学校学科评审组评审、高评委评审和学校聘用。评聘工作事项包括:个人申报、申报材料公示、学术评议及结果公示、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初评及结果公示、学校学科评审组评审及结果公示、高评委评审及结果公示、学校聘用等。
(一)材料申报
1. 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按规定提交相应系列申报材料。在提交申报材料时,申报人员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做出承诺。
2. 申报材料公示。学院须将所有申报人员的纸质申报材料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二)学院全体教授学术评议
学院召开学院全体教授学术评议会,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是否达到申报职务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不进行排序。评议结果分为“达到” 和“未达到”两个等级,并进行公示。会议采用投票方式,达到票大于等于出席人数 1/2 视为评议结果“达到”,评议结果“未达到”的申报人员终止评审程序。
(三)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初评
学院根据学校推荐指标要求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选,并进行排序; 同时审定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会议采用投票方式,同意票大于等于 2/3 方可通过 , 推荐人数不得超过推荐指标。学院须对推荐人选进行公示。
(四)校外同行专家评议
校外同行专家评议工作由学校(视情况可委托学院或第三方机构)负责组织,专家不少于 5 人。评议结果分为“达到”和“未达到”两个等级,“达到”等级超过半数(不含半数)的申报人员视为通过,否则终止评审程序。申报人员可申请回避的专家不超过 2 名,经学校(可委托学院)审核后, 不再安排回避名单上的专家作为其同行评议专家。
(五)学校学科评审组评审
各学科评审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结合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和校外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公正客观地评议推荐人选。会议采用投票方式,同意票大于等于 2/3 方可通过,通过人数不能大于学科评审组推荐指标。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须在学校网站公示。
(六)高评委评审
高评委对各学科评审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结合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和校外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公正客观地评议推荐人选。会议采用投票方式, 同意票大于等于 2/3 方可通过。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须在学校网站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七)学校聘用
校长办公会对具有评审权限的专业技术系列拟聘人员研究通过后,学校行文正式聘用。学校不具有评审权限的专业技术系列,推荐至校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再行聘用。
第二十三条 特别通道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行学校特评组评审、高评委评审和学校聘用。评聘工作事项包括:个人申报、申报材料公示、学校特评组评审及结果公示、高评委评审及结果公示、学校聘用等。
(一)材料申报
1. 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按规定提交相应系列申报材料。在提交申报材料时,申报人员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做出承诺。
2. 申报材料公示。学院须将所有申报人员的纸质申报材料集中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二)学校特评组评审
特评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通过考察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 公正客观地评议推荐人选。会议采用投票方式,同意票大于等于 2/3 方可通过, 通过人数不能大于特评组推荐指标。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须在学校网站公示。学校可视情况在特评组评审前,组织进行特评组初评。
(三)高评委评审
高评委对特评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通过考察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 公正客观地评议推荐人选。会议采用投票方式,同意票大于等于 2/3 方可通过。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须在学校网站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四)学校聘用
校长办公会对拟聘人员研究通过后,学校行文正式聘用。
第二十四条 管理服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行学校管理服务组评审、高评委评审和学校聘用。评审工作事项包括: 个人申报、申报材料公示、学校管理服务组评审及结果公示、高评委评审及结果公示、学校聘用等。
(一)材料申报
1. 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应系列申报材料。在提交申报材料时,申报人员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做出承诺。
2. 申报材料公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将所有申报人员的纸质申报材料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二)学校管理服务组评审
管理服务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通过考察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公正客观地评议推荐人选。会议采用投票方式,同意票大于等于 2/3 方可通过, 通过人数不能大于管理服务组推荐指标。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须在学校网站公示。学校可视情况在管理服务组评审前,组织进行管理服务组初评。
(三)高评委评审
高评委对管理服务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通过考察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公正客观地评议推荐人选。会议采用投票方式,同意票大于等于 2/3 方可通过。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须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四)学校聘用
校长办公会对具有评审权限的专业技术系列拟聘人员研究通过后,学校行文正式聘用。学校不具有评审权限的专业技术系列,推荐至校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再行聘用。
第二十五条 中、初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程序
学校对教学科研型系列、教学为主型系列、科研为主型系列、学生思政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专职科研系列中、初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定职; 对管理服务系列中、初专业技术职务按照相关系列评审要求执行。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投票记名制度
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审组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审组评审、管理服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评审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学院全体教授学术评议组评审、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初评组评审、学生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初评组评审等其他评审环节可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示制度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行公示制度。申报人员的纸质材料须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期应当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均可书面向工作小组反映。
第二十八条 承诺制度
学校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诚信承诺机制。申报人员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做出承诺。各级评委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任职基本标准开展评审工作,严守工作纪律,严禁透露评审情况或其他相关信息,并做出承诺。
第二十九条 公开答辩制度
各级评审会议原则上实行申报人员到会公开答辩制度,具体以学校下达的答辩和免答辩指标为准。答辩人须阐述将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管理服务育人等各环节情况,在课程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实践育人体系、科研育人体系、管理服务育人体系做出的贡献情况以及其它业绩情况。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申报人员必须真实、准确的提供申报所需材料,若发现材料不实、弄虚作假者,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已通过的任职资格,2 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情节严重者, 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申报人员不得自行向评委发送材料, 如有违规行为,取消申报人员参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各级评审会评委及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严禁向无关人员透露评审情况,严禁接受非正式渠道的材料,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在评审过程中通过发短信、发微信、打电话、发邮件、当面拜访等方式传递专家名单、评审过程、评审结果或其他相关信息。评委亲属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审时,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对违反纪律的评委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出,取消评委资格,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二条 基层单位党政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各单位要提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保证教职工的知情权;基层单位党组织负责对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程序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过程中的各类违纪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对附件 2-8 具体条款进行修订完善,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处级单位须根据自身发展目标和要求,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评聘具体办法及条件,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针对未来技术学院、联合学院以及学校异地办学等机构, 学校视情况可单独分配初评会名额。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校外同行专家评议工作规程》(校人字〔2013〕63 号)、《哈尔滨工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校人字〔2014〕72 号)、《哈尔滨工程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基本条件》(哈工程校发〔2017〕15 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实验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基本条件》(哈工程校发〔2019〕127 号附件)、《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管理办法的》(校字〔2012〕44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专业技术职务各系列层级和名称
1. 教学科研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2. 教学为主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3. 科研为主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4. 学生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5. 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6. 专职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7. 管理服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8. 特别通道推荐基本原则
9. 哈尔滨工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专家库
10.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审批表
11.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审批表(教学科研型、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系列填写)
12. 特别通道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审批表(教学科研型、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系列填写)
13.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审批表(学生思政教师系列填写)
14.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审批表(实验技术型系列填写)
15.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审批表(专职科研型系列填写)
16.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审批表(管理服务系列填写)
17. 承诺书
哈尔滨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1 年 7 月 1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