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级单位:
根据工信部人教司转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工人函〔2015〕77号)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学校决定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1、现职的处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正、副处级干部)、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
2、全体涉密人员;
3、各处级单位确定的重要岗位人员(正高职人员)。
二、进一步完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库,做到应备尽备
组织部、人力资源处将登记备案人员信息重新登记造册,提供给哈尔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新任处级干部、新认定涉密人员,正高职人员应填写《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报备登记表》(附件1)。
三、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做到应交尽交
1、各处级单位应结合2015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统一将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交人力资源处集中保管,具体格式见《哈尔滨工程大学因私证件信息情况登记表》(附件2)。
2、过期证件如需换发,登记备案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须经人力资源处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必须在证件换发手续办理完毕15天内将新证件交人力资源处保管。
3、如登记备案人员需要领证出境,须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涉密学生)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3)。申请表须经相关部门会签和学校批准。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按学校规定的报告、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
4、登记备案人员出国回来后,须在10天内本人将因私证件交回人力资源处统一保管,并接受因私出国(境)期间安全和保密情况回访。
5、请各处级单位于2015年5月13日之前将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备案人员的所持证件及《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报备登记表》、《哈尔滨工程大学因私证件信息情况登记表》(电子版至kpb@hrbeu.edu.cn)统一登记,交至人力资源处(1#529)集中保管。 联系人:郭方伟 王滨 电话:82569553
四、全面开展核查,做到应查尽查
学校将逐一核查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有效证件信息和2013年1月1日以来的因私出国(境)记录。重点核查以下7类问题: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未经组织批准审批擅自因私出国(境)的;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等;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的;审批因私出国(境)事项把关不严的。对发现的问题,请公安机关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工作要求
1、请各处级单位高度重视本次工作,开展全面检查和清理,坚决杜绝登记备案人员违规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现象。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学校保管的登记备案人员,学校将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2、学校将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建立预警机制,实现常态化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坚决防范违规违纪因私出国(境)行为的发生。
组织部 人力资源处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