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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因公出国政审程序的通知

文章作者:        创建时间:2014-04-29

各处级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人〔2008〕4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因公出国政审工作,提高行政办公效率,经学校研究,决定调整教职工的因公出国政审程序,现将调整后的具体办法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批程序
教职工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见附件),所在处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政治审查合格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处为其出具《哈尔滨工程大学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
二、备案归档
《哈尔滨工程大学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由派出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留存。
三、其他事宜
1.《哈尔滨工程大学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有效期自办理之日起3年。
2.申请人赴港澳台因公短期出国参照以上审批程序执行。
3. 教学院系和直属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分党委(党总支)书记签字,盖党委章;机关人员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学校机关党委党章。
4.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处级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因公出国政审工作,并严格按照上述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
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哈尔滨工程大学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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